主日圣言及反省

乙年(馬爾谷) 常年期第廿二主日:守法律的精神

Aug 29, 2021
 今天第一與第三篇讀經都提到守法問題,這問題到今時今日仍具時代意義,故值得作為今天反省的題目。

  第一篇是梅瑟死前的訓話,當時以色列人還未進入福地,梅瑟要求人民守法,表示忠於盟約。虔誠的以色列人,不會以守法為負擔,反而認為是一種光榮,因為沒有一個民族能夠那麼接近天主,並有天主親自頒布法律給他們。嚴格來說,所謂梅瑟的法律是指天主的十句話,即十誡,但亦可引伸為梅瑟五書所載的法律,例如眾多的聖潔法律。這些法律,以色列人都樂於遵守。但以當時的文化背景,法律並非一般老百姓有機會讀及有能力讀,必須由法律專家講解,這責任就落在經師身上,而經師中不少是法利塞人。他們對法律的解釋,慢慢成為所謂「先人的傳統」。這些口傳的傳統,不知甚麼時候與真正出自天主的法律分不清,以致以色列人不加分辨的全部遵守,以免得罪天主。

  洗手的法律,原是吩咐司祭在走近祭壇前必先洗手,表示人必先潔淨自己,才堪當接近天主,故洗手禮慢慢成為禮儀的一部份。但不知從那時起,洗手禮不僅用在禮儀上,也用在生活上,並演變成一種繁複的成規,不止每餐洗,甚至每道菜洗,又講究洗手用的水、器皿、方法等等。這些成規不但與原先的禮儀無關,還可能變成帶有迷信成份的禁忌,如不遵守,不幸會來臨,好像今日人不敢把殯儀館的吉儀帶回家一樣。

  有了這個背景,我們不難了解為什麼耶穌譴責法利塞人和經師。耶穌一方面為他們闢禁忌,另一方面帶領他們返回法律的核心與精神。法律主要幫助人全心全意去愛天主,並愛人如己,而非外在地遵守法律的每一小節。耶穌指出一切不潔源自人的內心,祂舉例斥責法利塞人守法時其心不正:第四誡要求人孝敬父母,包括供養父母,但老百姓也要遵守奉「獻儀」的法律;窮人無法兩者兼顧時,經師便解釋天主比父母重要,故守奉獻儀的法律,比守第四誡供養父母重要,心底裏是因為獻儀歸他們所有。這是有私心的解釋法律,法律的精神不再存在。耶穌直指本心,善念惡念都從心發;若要潔淨的話,必須潔淨我們的心,而非潔淨我們的手。

  讓我們反省在今日生活中如何實踐耶穌教導的守法精神。法律因應需要而產生,香港便常訂立新的法例,如立法打擊炒樓、翻版光碟、未完稅汽油及煙酒等。但法律不免有漏洞及其局限,那時守法精神便很重要了。只遵守法律外在的條文,並不表示你就是奉公守法的好市民。事實上有人請專家找出法律漏洞,好能「合法地」少交稅款,這就是違反法律精神,也正是耶穌所說的:「從人心裡出來的東西,才能使人污穢」。

  教會內亦有很多法律,《天主教法典》便載有1752條之多,有時會使人覺得太繁文縟節了。基督徒要緊記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助人愛主愛人,而不是一系列的「不要」做甚麼。神職人員或導師為教友解釋法律時,不應隨便拿法律的條文向教友作絕對的要求,而漠視法律的精神,甚至傷害愛德,耶穌今天的啟示是發人深省的。身為教友也不要埋怨法律太多,常找藉口去不守某些法律。法律是有其目的,我們不能遵守時,該反省是否出自一份私心、懶惰、貪逸樂、不願犧牲等等。

  讓我們以真福八端中的一端,配合今日的主題作結論:「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耶穌直指本心,善惡皆從心發,在潔淨的心中,人會與天主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