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裏,他將稱為最小的;但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裏將稱為大的
瑪竇福音 5:17-19
誰可以有這樣大的權威去講論梅瑟從西乃山上由天主接過來的誡命呢?當然就是天主的言吧!但天主如何向人啟示自己,闡述祂的心意,解釋誡命的真正意思呢?先知們當然也曾演繹、解釋以作規勸,但終歸不能把誡命的真髓傳遞出來,於是「聖言成了血肉,寄居在我們中間」(若 1:14),聖言是誡命的原創人,當然深知其中涵意。當梅瑟的法律規範了人的外在行為時,耶穌基督就提升了法律的層次,超越了文字、超越了閉塞的法律主義,而是以心神去遵守誡命,以愛天主和愛人的心去行事。如此,守誡命不是怕得罪天主等負面的態度,而是以積極、以愛的心思去取悅天主,藉著與人建立和諧的關係,從而與主有更親密的關係。
顯然耶穌基督提出的是守誡命的兩個不同層次,祂邀請我們做抉擇:其一是停留在較低、外在守法的層次,其二是開放自己,從耶穌基督身上超越自己的不足,跨越到以心神為主導的領域。上主主動先把愛放入了祂與我們的誡命之中,現在是我們作回應的時候,既然是祂邀請了我們,就表示出祂對我們的信心,遠比我們自己對自己的信心大,若遵照祂的教導,我們必可以藉著守誡命,在祂的愛內,深化與祂的關係。
上主,祢知道我們沒有信心,求祢幫助我們信靠祢,讓祢改造,超越我們本身的有限,投入祢的愛內。亞孟。